征期一般为次月 15 日(季报为季后 15 日),遇法定节假日顺延,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告为准。
| 应税凭证 | 税率 | 减半后 | 示例 |
|---|---|---|---|
| 买卖(购销)合同 | 0.3‰ | 0.15‰ | 10 万货款合同 = 15 元 |
| 承揽 / 建设工程合同 | 0.3‰ / 0.3‰ | 0.15‰ | — |
| 运输 / 仓储 / 保管合同 | 0.3‰ / 0.1‰ / 0.1‰ | 相应减半 | — |
| 借款合同(银行) | 0.05‰ | 0.025‰ | — |
| 产权转移书据 | 0.5‰ | 0.25‰ | — |
| 营业账簿(实收资本) | 0.25‰ | 0.125‰ | — |
政策依据(2026 年现行,执行至 2027-12-31):
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;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: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(按季 30 万元)以下免征增值税,超起征点全额计税;3% 征收率应税销售减按 1% 征收(销售、出租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)。
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: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%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、按 20%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(实际税负 5%);小规模纳税人、个体户、小微企业的资源税、城建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。
③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:年应纳税所得额 ≤300 万元、从业人数 ≤300 人、资产总额 ≤5000 万元。个体户经营所得适用 5%~35%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按年计税、按月或季预缴。
免责声明:本工具计算结果基于上述公开政策整理,仅供报税前的快速试算参考,不构成税务意见。开具专票、不动产销售、混合经营、核定征收、税收协定等特殊情形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;政策如有调整,以最新公告为准。正式申报请登录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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